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新聘教职工转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院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完善教职工队伍管理机制,规范新聘教职工转正考核,实事求是对新聘教职工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价,逐步形成激励、竞争、开放的教职工队伍管理新格局,推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聘教职工的转正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查的原则。
第三条 对新聘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办法。
第四条 各系部、处室、中心可依据学院制定的转正考核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新聘教职工的转正考核工作。学院院长任组长,相关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各系部分别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系部负责人任考核小组组长,负责本系部新聘教职工转正考核工作。机关新聘教职工转正考核事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机关处室新聘人员的转正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
(1)德:主要考核政治素质、政策水平、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等。
(2)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程度等。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
(4)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
第四章 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八条 考核办法:采取个人申请、部门评价、考核小组考核等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人员分类
新聘教职工转正考核分为三类:专任教师、辅导员、行政人员。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专任教师转正考核程序
1、个人申请。试用期满,新聘教师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包括试用期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表现、本职工作等情况,填写《专任教师转正审批表》。
2、系部评价。系部根据新聘专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师生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系部主任、系部党支部书记、专业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分别就《专任教师转正考核评价表》打分。根据以上打分,在《专任教师转正审批表》上签署工作评价及转正意见、加盖公章。将《专任教师转正考核评价表》、《专任教师转正审批表》送交教务处。
3、教务处评价。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其授课进行听课评价,结合系部评价,教务处处长在《专任教师转正考核评价表》、《专任教师转正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人事处。(注:凡是授课不过关者不得转正)
4、学院审批。人事处根据新聘专任教师的试用期表现及系部、教务处评价意见,签署转正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将表格存档。
(二)辅导员转正考核程序
1、个人申请。试用期满,新聘辅导员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包括试用期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表现、本职工作等情况,填写《辅导员转正审批表》。
2、系部评价。系部根据新聘辅导员,在试用期内、完成工作情况、工作态度、为人师表等方面进行考核,系部主任、系部党支部书记、系部团支部书记分别就《辅导员转正考核评价表》打分。根据以上打分,在《辅导员转正审批表》上签署工作评价及转正意见、加盖公章。将《辅导员转正考核评价表》、《辅导员转正审批表》送交学生处。
3、学生处评价。学生处对部分任课教师和部分学生进行访谈打分、组织新聘辅导员述职打分。结合系部评价,学生处处长在《辅导员转正考核评价表》、《辅导员转正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送人事处。
4、学院审批。人事处根据新聘辅导员的试用期表现及系部和学生处评价,签署转正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将表格归档。
(三)行政人员转正考核程序
1、个人申请。试用期满,新聘行政人员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包括试用期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表现、本职工作等情况;填写《行政人员转正审批表》。
2、本部门评价。相关处室根据本部门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完成工作情况、工作态度、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考核,部门负责人就《行政人员转正考核评价表》打分。根据以上打分,在《行政人员转正审批表》上签署工作评价及转正意见、加盖公章。将《行政人员转正考核评价表》、《行政人员转正审批表》交人事处存档。
3、考核小组考核。考核小组对其服务对象进行访谈打分。结合相关处室评价,提出是否转正意见。
4、学院审批。人事处根据新聘行政人员的试用期表现及评审工作小组考核意见,签署转正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将表格存档。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职工予以转正,由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转正谈话,人事处作好转正考核资料存档。
(二)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本人愿意延期三个月转正的,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加强学习,自我提高、限期改进工作。延期三个月后,通过考核,仍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学院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
(三)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不愿意延期三个月接受再次考核的,学院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