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
当前位置:人事处>> 政策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人事处 发布人:张苗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16/4/6 11:39:32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址:郑州市新郑龙湖大学城南107国道西侧招生处 邮编:450000 招生咨询电话:(0371)56657088 56657099 就业办电话:(0371)56068693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保留网站所有权利 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设计研发:实训与信息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