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河南省关于绩效考核政策,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推进我院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绩效工资制度,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职工绩效工资按本方案考核发放。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中心、系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负责决定学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
(3)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的审定;
(4)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5)负责仲裁考核异议;
(6)负责向理事会提交考核报告。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主任。
第七条 考核办公室职责:
(1)提出学院绩效考核工作办法;
(2)组织协调机关处室、系部绩效考核;
(3)收集与管理考核信息;
(4)做好于考核有关的调研工作;
(5)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周期和依据
第八条 考核内容: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
(1)德:主要考核政治素质、政策水平、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等。
(2)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程度等。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
(4)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
第九条 考核周期:采用月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月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月末进行;
期末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期末进行(每学期末最后一个月的考核与期末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条 考核依据: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岗位职责与主要工作》、《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月考核依据为《工作量化考核细则》二级指标。
期末考核依据为《工作量化考核细则》三级指标。
第四章 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
期末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和述职、民主评议、查阅工作资料、审定工作成效、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
月考核:行政岗位依民主评议为主,教学、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岗位结合本岗位实际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
1.考核的组织形式
(1)理事会组织相关会议对院级领导进行考核;
(2)院委会对科级以上中层干部进行考核,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对科级以上中层干部的月考核,由领导和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其中主管领导占总分50%,其它领导占30%,服务对象占20%。
2.考核领导小组人员分工
(1)教学主管院长负责教务处、科研外事处、继续教育处、教学督导办公室、实训与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人员以及系部教学人员的考核;
(2)学生工作主管院长负责学生处、团委、辅导员、就业指导中心人员的考核;
(3)后勤主管院长负责后勤处、财务处人员的考核;
(4)党委副书记负责党政办公室、组宣部、人事处、招生办公室、工会人员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期末考核与月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 期末考核程序
(1)个人述职:根据考核要求,个人在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的相关会议上依据岗位职责和考核细则进行述职,并提供书面述职材料和考核相关信息资料。
(2)民主评议:根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定性考核项目,组织被考核人的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量化。
(3)查阅材料:根据“过程与终端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查阅反映工作过程的有关资料,了解掌握工作情况。
(4)审定工作成效:根据“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的要求,审定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
(5)综合评价:结合日常考察记录,填写综合评价表,写出综合评价结论并提出考核等次,考核人签字,被考核人签署意见。
(6)学院审核及公示: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并进行反馈和公示。后写出考核报告,上报院理事会。
(7)资料归档: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材料交报人事处,归入本人档案存档。
第十五条 月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被考核人对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做出简要阐述,内容应符合上月工作目标和本人岗位职责的要求;
(2)民主评议: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被考核人的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3)查阅材料:根据月工作任务、考核标准、指标权重等内容,查阅工作过程的相关资料(教学人员由教学督导办公室安排听课或查阅教案);
(4)审定工作成效:根据被考核人员的个人自评以及查阅相关资料,对被考核人员进行工作业绩评估;
(5)考核人员结合考察资料,根据被考核人岗位职责、月工作重点,确定要达到的程度,填写考核表,并打出考核分数,考核人签字,被考核人签署意见;
(6)资料归档:考核结束后,考核人员将考核资料交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归档并保存。
第十六条 各考核组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成绩报人事处,进行公示。
第五章 绩效工资的核算
第十七条 期末综合量化,月考核占50%,期末考核占50%,作为综合量化成绩。
第十八条 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1)实发绩效工资=本人绩效工资+分值×(本人绩效分数-平均绩效分数)。
(2)分值=全院绩效工资总和÷全院绩效总分数;
(3)平均绩效分数=全院全院教职工绩效分数总和÷全院参与绩效考核教职工人数。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教职工绩效工资依据绩效工资核算办法每年年底发放。
第二十条 根据综合量化结果,从高到底,依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以考核组为考核基本单位,各等次比例控制标准:优秀:20%;合格70%;基本合格(含不合格):10%(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竞争上岗、考察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先、晋级、推荐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聘兼职教师实施双岗考核。考核结果计算办法:本岗位80%、兼职岗位20%。
第二十六条 非正式员工由所在部门单独实施考核。
第二十七条 岗位调整者,依工作时限,实施一岗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在综合量化成绩中扣除5—15分:
(1)一学期请事假满1周(国家规定外)、或迟到达3次;
(2)旷工1天以上、或发生过1起教学事故;
(3)工作有失误,学院或上级通报批评;
(4)工作有失误,发生上访或校外投诉1起。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取消考核成绩:
(1)一学期请事假满2周(国家规定外)、或迟到达5次;
(2)旷工2天以上、或发生过2起教学事故;
(3)工作有重大失误,学院或上级有党内或行政处理决定;
(4)工作有失误,发生校外上访或投诉达3起;
(5)违反劳动合同。
第八章 考核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约束和监控,对教职工的投诉材料认真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违规操作行为,实行责任追究。考核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被考核人员有违反考核纪律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拉人情票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获得合格等次资格。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对本人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写出书面申诉材料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特殊情况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