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下发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职在岗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二、具体要求
(一)专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新聘专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自入职之日起,一年内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入职满一年仍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自第二年起,其课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低一级别发放。入职满两年仍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一律不允许授课。现已聘任在我校专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岗未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在一年内获取高校教师资格证,满一年仍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自第二年起,其课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低一级别发放。满两年仍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一律不允许授课。
(二)管理岗、教辅岗人员凡需承担教学任务的上述岗位人员,必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方可安排教学任务。未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一律不允许授课。因特殊原因(如课程急需、专业稀缺等),确需临时承担教学任务的,须由课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领导专项批准。经批准允许带课的人员,其课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低一级别发放。此待遇仅限于批准当学期,后续授课须重新申请并持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